問題詳情

28 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下列何者符合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A)受刑人不服不予假釋之決定者,僅得依監獄行刑法,經由典獄長申訴監督機關
(B)大學學生受學校記過、申誡等處分,僅得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
(C)刑事被告對於看守所之處遇有不當者,僅得申訴於法官、檢察官或視察人員
(D)公務員有違法失職之行為,應受懲戒處分者,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終局決定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32108
統計:A(695),B(1072),C(872),D(7212),E(0)

用户評論

Doppelganger】評論

請問C是不是反過來,他直接走行政爭訟,所以錯了?(還要包括內部申訴管道)

。。。。】評論

C呢

只求讚】評論

B:釋字684,大學生例外(變更釋字382)C::釋字653

UN Diver】評論

ABC看釋憲就知道關於D選項 公務員若違法失職 會被刑事 民事 行政制裁行政制裁有分---行政和司法行政----免職 記大過 記過 申誡 =交給你的主管機關來懲處司法----撤職 休職 降級 減俸 記過 申誡(6)+免除職務 剝奪退休金 罰款(3)  =交給公懲會來懲處 (現在已經修法 公務員懲戒法的懲戒處分一律交給公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