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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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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第十四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前項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貨物,其銷售額應加計貨物稅額、菸酒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在內。租金部分:(36,750/1+5%)*5%=1,750施行細則第 24 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不滿一月者,不計。其計算公式如下: 該年一月一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12銷售額=押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