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依現行所得稅法,個人及營利事業於 110 年 7 月 1 日起交易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其房地交易所得適用稅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為 2 年以下者,稅率為 45%
(B)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 10 年者,稅率為 15%
(C)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 10 年者,稅率為 15%
(D)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 5 年者,稅率為 35%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Haha1】評論

房地合一2.0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1...

懶赳赳】評論

(D)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 2 年者,稅率為 35%但是依題意說超過五年者,亦是35%(D)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 5 年者,稅率為 35%

HSUAN】評論

為考慮實務上有藉由設立營利事業短期買賣房地,以適用較低稅率之情況,新制實施後,營利事業將比照個人,按持有期間適用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持有期間2年以內稅率45%;持有2年以上未超過5年稅率35%;持有超過5年,則維持20%課稅。因此,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期間未超過十年之不動產,將與個人適用同樣的稅率。惟個人持有期間超過10年,即可適用稅率15%,營利事業則仍要按20%稅率課稅。此外,營利事業交易房地產生之所得,其產生之盈餘若未分配,須繳納5%未分配盈餘稅;若分配盈餘予股東,高所得之股東尚需負擔28%股利所得稅第 14-4 條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