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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煤炭】評論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①第109點詢問開始前,詢問人員應先行瞭解全盤案情,另對受詢人之身分、個性、習癖及生活環境等,亦應作充分之瞭解。②③第111點詢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應全程連續錄影。不得於筆錄製作完成後,始重新詢問並要求受詢問人照筆錄朗讀再予以錄音。 詢問犯罪嫌疑人之錄音及錄影,應自開始詢問其姓名、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時起錄,至詢問完畢時停止,其間始末連續為之。④第113點實施詢問時應結合現場勘察、物證蒐採、檢驗結果、屍體解剖報告及調查訪問等所得情資,作為案情研判依據,並運用偵訊技巧為之。⑤第112點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第1項所列各款法定障礙事由之經過時間內,不得詢問犯罪嫌疑人。 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刑事訴訟法第100之3第1項所列各款或第2項之情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