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d688】評論
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而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得從重其處罰。在公共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5日
【smile83118】評論
第24條(數行為之併罰及從一重處罰) 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處罰。但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以一行為論,並得加重其處罰。 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重處罰。
【岩田光夫】評論
(B)本法處罰之加重或減輕標準如左:一、拘留或罰鍰之加重或減輕,得加至或減至本罰之二分之一。二、因處罰之加重或減輕,致拘留有不滿一日、罰鍰不滿新臺幣三百元之零數者,其零數不算。(2.5日===2日 550元===300元)三、因處罰之減輕,致拘留不滿一日、罰鍰不滿新臺幣三百元者,易處申誡或免除之。(0.5日===申誡或免除 250元===申誡或免除)
【David Lee】評論
(C)3個月之原因,依同法20條,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故3個月內又違反該法之行為,得為加重之處分。(E)應為5日,3日是第一次違反本行為或3個月內再犯本行為者。第81條(妨害善良風俗之處罰2)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五日: 一、媒合性交易。但媒合符合前條第一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