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54號解釋,下列何者屬於憲法第22條之保障範圍?
(A)旅行自由
(B)大學自治
(C)有權利必有救濟
(D)婚姻與家庭制度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24804
統計:A(102),B(279),C(125),D(80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人民自由及權利之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之限制

用户評論

毛子】評論

不背釋字也OK憲法第22條 (自由權利之保障)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22條寫"其他自由"所以可刪去A和B的答案"有權利必有救濟" 看到救濟兩字就聯想---司法上受益權,是第16條

幸福御守】評論

這題用刪去應該可以選@@  (A)旅行自由是第10條  (B)是在11條  C 跟D ..恩  真不知道釋字的話 挑個可能的吧

程阿貓】評論

C在釋字243 解釋文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免職處分,直接影響其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受處分之公務員自得行使憲法第十六條訴願及訴訟之權。該公務員已依法向該管機關申請復審及向銓敘機關申請再復審或以類此之程序謀求救濟者,相當於業經訴願、再訴願程序,如仍有不服,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方符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行政法院五十一年判字第三九八號、五十三年判字第二二九號、五十四年裁字第十九號、五十七年判字第四一四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至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記大過處分,並未改變公務員之身分關係,不直接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權利,上開各判例不許其以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尚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