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heFrog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38條之1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暫予收容:一、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二、懷胎五個月以上(A)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三、未滿十二歲之兒童。四、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C)五、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D)六、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