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有關收容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暫予收容處分之前置處分為強制驅逐出國處分
(B)暫予收容,其期間自予收時起,最長不得逾15日
(C)受收容人之直系親屬,對暫收容處分不服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
(D)續予收容毋須經法院裁定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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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TheFrog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D) 續予收容毋須經法院裁定 → 須經法院裁定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38條之4 第1項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A) 暫予收容處分之前置處分為強制驅逐出國處分✅(B) 暫予收容,其期間自予收時起,最長不得逾15日✅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38條 第1項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A),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B),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