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hbox_21】評論
預告期間勞動基準法第 16條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3月~1年,10天前)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1年~3年,20天前)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3年以上,30天前)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C,D
【小銀】評論
請問各位,這份考卷的11題與30題對照,30題是要把適用勞基法可以領到的資遣費以及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可以領到的資遣費加起來,也就是兩者都能領;那這樣來看,11題應該也要兩者相加才對啊?正確答案是不是A其實可以領三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呢?難道計算資遣費時,勞基法跟勞工退休金條例只能擇一適用?
【cyril】評論
30題的題目已有設定前4年適用勞基法,後4年適用勞退條例,所以才有相加的情形,但這題題目是說滿2年終止契約,所以就依照當下適用哪個法律,才會C,D都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