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a925】評論
第一千零十八條 之一 (增訂)條文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傳統夫對妻支配服從關係,有違男女平等原則,不符潮流,故本於夫妻類似合夥關係之精神,以及家務有價之觀念,爰增訂本條。
【小銀】評論
自由處分金的確用意在肯定從事家務勞動者對於社會的貢獻。維持一個家庭的運作需要很多條件配合,假設只粗略地分成「賺錢與做家事」這兩項就好,組成家庭的兩個成年人(男女、男男、女女)一個人負責一項,那麼他們其實是分工合作的關係,互相依賴、互相照顧。但是呢,在許多人的觀念中,賺錢的人被當成很有能力、有成就的一方,家庭少不了他;而專責做家事的的那方卻常常被當成「不事生產的依賴者」,賺不到錢,只好在家做家事,靠別人養、超級清閒。這情形對從事家務的一方非常不利。出門上班的人有下班時間,但是維持家庭運作的家務則是一天24小時停不了的。造成出門賺錢的那個回家後會說「我上班好累所以回家後你要服侍我、別讓我再操煩家務了」進而完全不肯分擔家務;做家事的人有苦難言啊。其實,要不是有人不斷在做家事、維持家庭的運作,其他人哪有辦法專心出門上班?老闆哪請得到員工?何來經濟發展?所以出門賺錢的人之所以有辦法出去賺錢,在家做家事的人絕對有功勞。家務勞動者不是依賴者。自由處分金就是想扭轉某些人貶抑家務勞動者的觀念。
【阿田】評論
一開始用刪去法留A跟C但是覺得C的財產制不是用在這種地方後來選擇A不過一直注意題目的"立法",覺得很奇怪不知道為麼就會聯想到"立法"是政府想要家庭多花錢促進消費...公民有時候根本就是想得多就錯然後不多想的也錯根本自己心理作崇...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a和c差很多,沒看過沒關係。但要會拆"猜"有五科的話,每科多猜中3題 就有6分。平均就比別人多6分。理解問什麼,去依題猜。民法第 1018 條之 1:「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此項「自 由處分金」之立法意義在提供從事家務勞動的一方,可以擁有一筆雙方協議出來的金額,自己決定如何 花用。下列何者較能用來說明上述立法的意義? (A)突顯家務勞動者對社會的貢獻程度 ==勞動 有 錢 可以花,因為有貢獻 (社會是由家庭組成的)(C)解決夫妻財產制度不符性別平權之困擾 --以所有權之歸屬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中心=因為是 產財制度 對財產 因性別 不平權所以是 "財產 分配 要公平的 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