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瞄準台鐵 郵局】評論
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
【hchungw】評論
第 6-1 條
【何孟桓】評論
5.5. 依郵政法規定,有關封面應標示收寄或投遞業者之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符號 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小包不必標示(B)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得免標示(C)包裹必須標示(D)以上皆非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maxwell2014】評論
第 6-1 條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
【sssex9802pp】評論
第六條之一 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其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符號。但無收 件人名址之函件,得免予標示。 (#40-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為保障民眾權益,符合 TPP 第十六章有關消費者保護及透明化原則之要求暨維持函件遞送品質,增訂函件之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該業者之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符號,以資識 別其遞送主體,俾提供民眾申訴與退件之管道;惟考量業界遞送習慣及立法目的與實施方式之衡平,明定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得免標示
【Mi de Chen】評論
要注意到但書,容易錯。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之收寄,免標示
【Hsuan】評論
想請問各位,無收件人名址的函件,具體是什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