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依郵政法第 6 條之 1 規定,經營函件之何種型態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其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符號?
(A)函件之投遞
(B)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之收寄
(C)函件之運輸、處理
(D)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之投遞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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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瞄準台鐵 郵局】評論

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

hchungw】評論

第 6-1 條

何孟桓】評論

5.5. 依郵政法規定,有關封面應標示收寄或投遞業者之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符號 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小包不必標示(B)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得免標示(C)包裹必須標示(D)以上皆非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maxwell2014】評論

第 6-1 條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

sssex9802pp】評論

第六條之一    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其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符號。但無收          件人名址之函件,得免予標示。          (#40-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為保障民眾權益,符合 TPP 第十六章有關消費者保護及透明化原則之要求暨維持函件遞送品質,增訂函件之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該業者之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符號,以資識 別其遞送主體,俾提供民眾申訴與退件之管道;惟考量業界遞送習慣及立法目的與實施方式之衡平,明定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得免標示

Mi de Chen】評論

要注意到但書,容易錯。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之收寄,免標示

Hsuan】評論

想請問各位,無收件人名址的函件,具體是什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