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心語】評論
停止部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
【瞄準台鐵 郵局】評論
停止部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
【hchungw】評論
法規名稱:郵政儲金匯兌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法規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第 12 條
【asd125630】評論
(D)應為停止部.....看完整詳解
【久旱逢甘霖,金榜題名時。】評論
(D)停止全部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部分
【sssex9802pp】評論
第 十二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並通知交通部:一、 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二、 停止部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三、 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負責人或職員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四、 其他必要之處置。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外匯業務違反外匯法令之規定者,中央銀行得視情節之輕重,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並通知交通部。
【豐】評論
D選項應為停止部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與重大違規事項有關的部分業務而已),以生活化的例子想,若是內部有職員違反操作程序而已就要把全台灣的儲匯業務全部停止,那全台的民眾都不能存領錢,郵政公司豈不被罵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