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NA CHEN】評論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7-1條訂立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健康保險不在此限。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hchungw】評論
法規名稱:簡易人壽保險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法規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第 7-1 條
【瞄準台鐵 郵局】評論
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
【maxwell2014】評論
第 7-1 條訂立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
【得榮 郵局已上榜謝謝大家】評論
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
【sssex9802pp】評論
第七條之一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部分給付無效。但健康保險不在此限。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1/2)。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37-違反à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撤換其核保或精算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