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NA CHEN】評論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29條本法所定之罰鍰,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罰之。(選項C)但第二十六條第六款之處罰,由中央銀行為之。前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所為之處罰,應通知交通部。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郵政儲金匯兌法第26條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郵政儲金利率未依第九條規定以年率為準或未於營業場所揭示。二、未依第十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依第三人請求,而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或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四、郵政儲金之運用未依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辦理。五、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未依第三十條授權訂定之監督管理辦法辦理。六、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
【瞄準台鐵 郵局】評論
(C)未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由交通部處罰之--金管會
【yamoler Teac】評論
x(C)未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由交通部☆...
【得榮 郵局已上榜謝謝大家】評論
(C)未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由交通部處罰之--金管會
【寬妃】評論
由金管會處罰之,再通知交通部
【sssex9802pp】評論
第二十九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罰之。但第二十六條第六款(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之處罰,由中央銀行為之。 前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所為之處罰,應通知交通部。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