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王冊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514-5 條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
【用戶】riven chang
【年級】
【評論內容】<民法第514-5條第1項:「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民法第514-5條第2項:「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民法第514-5條第3項:「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民法第514-5條第4項:「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
【用戶】加油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514-5 條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nnnnnnnn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