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 Six】評論
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就讀特殊學校(班)及一般學校普通班之身心障礎者,學校應依據其學習及生活需要,提供無障礙環境、資源教室、錄音及報讀服務、提醒、手語翻譯、調頻助聽器、代抄筆記、盲用電腦、擴視機、放大鏡、點字書籍、生活協助、家長諮詢等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其實施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
【許惠茹】評論
助聽器為聽覺輔具,學習中要克服助聽器擴大周遭聲音的困擾,就需要調頻輔具。查過特教法,並沒有明確規定聽覺障礙學生的學習輔具。所以就選項比較只有A和其他三者是不相同。
【AMY】評論
a是聽障必備物品無法提供僅能給予維護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