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B
統計:A:668,B:816,C:710,D:200,E:0
難度:困難
【戶政已經上榜!】評論
釋字第591號解釋: 仲裁法規定「仲裁...
【whappy501】評論
民事紛爭事件之類型,因社會...
【jerry】評論
是除仲裁判斷之實質內容有違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等為法律上所不許之情形者外,仲裁判斷書如有應附理由而未附者,固得提起撤銷仲裁判斷訴訟,惟仲裁判斷有理由矛盾之情形者,則不在得提起訴訟之範圍。考其原意,乃依仲裁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仲裁判斷書原則上固應記載事實及理由,但當事人約定無庸記載者,得予省略。是仲裁判斷書是否有應附理由而未附之情形,法院得依仲裁判斷書及仲裁協議等相關文件之記載而為認定。然是否有理由矛盾之情形,則須就仲裁事件之相關事實及仲裁判斷之理由是否妥適,重為實體內容之審查始能認定,與「應附理由而未附」之情形顯有不同。立法機關考量仲裁之特性,係為實現當事人以程序自治解決爭議之原則,爰參酌國際商務仲裁之通例,而為合理之規定,乃促進仲裁制度之健全發展所必要,並未逾越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疇,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尚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