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評論
政府採購法 第 31 條 (押標金之發還...
【nemo(110雙榜,不鎖】評論
想請問直接消滅 跟 取得抗辯權 適用比較
【value0418】評論
回3F行政法相關的請求權時效一過都是直接消滅,意思是沒有請求權了民法相關的請求權時效一過,債務人就會取得抗辯權,意思是債權人的請求權還存在,但是債務人可以用抗辯權來對抗債權人的請求權。例如:甲借乙錢,經過民法第125條時效期間15年後,乙取得抗辯權,就算甲去法院告乙也告不贏。抗辯權可以用來對抗請求權,使請求權無效*有錯請指教~
【k6758】評論
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時,亦同。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四、得標後拒不簽約。五、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六、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前項追繳押標金之情形,屬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追繳金額依招標文件中規定之額度定之;其為標價之一定比率而無標價可供計算者,以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