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評論
第 949 條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Anin】評論
民法949條
【Sam~】評論
請問 如果丙知情呢? 惡意的話~
【snoopy75smb】評論
如果丙知情,那錶的所有權人是甲,甲可依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請求丙返還其錶。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25條,應為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