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Ting Lin】評論
第四十二條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之保險單格式、契約成立、變更、恢復、終止與借款之條件、保險金額給付、保險費率、責任準備金之種類、提存與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李逍遙】評論
※3保(格式、費率、金額給付),借提責契,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2擬定,1核定)。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之保險單格式、契約成立、變更、恢復、終止與借款之條件、保險金額給付、保險費率、責任準備金之種類、提存與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何者擬訂? (A)行政院 (B)財政部 (C)中華郵政公司 (D)交通部會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改成為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之保險單格式、契約成立、變更、恢復、終止與借款之條件、保險金額給付、保險費率、責任準備金之種類、提存與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何者擬訂? (A)行政院 (B)財政部 (C)中華郵政公司 (D)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rin Wun】評論
【簡易人壽-第 42 條】key:規則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之保險單格式、契約成立、變更、恢復、終止與借款之條件、保險金額給付、保險費率、責任準備金之種類、提存與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擬訂》交通部+金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