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民事訴訟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 508 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第 509 條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第 510 條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第 511 條支付命令...
【Ya Ya Chou】評論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心如硝子】評論
裁定跟判決到底要怎麼分搞得我好亂阿
【戌神沁音】評論
裁定跟判決到底要怎麼分搞得我好亂阿
【詹佳蓉】評論
有無理由是下判決(原則)但支付命令是非訟程序,非訟程序下的是裁定(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