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關於智慧財產權行政訴訟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時,聲請人就其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 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之事實,應釋明之;其釋明有不足者,法院應命聲請人供擔保 後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B)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應令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於處分前通知 相對人陳述之特殊情事,並提出確實之證據,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
(C)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自送達聲請人之日起30日內未起訴者,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
(D)定暫時狀態之裁定,因自始不當經法院撤銷時,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因處分所受之損害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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