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總經理甲擬兼任 B 股份有限公司之總經理,若 A 公司章程無特別規定,依公司法應經何程序始可兼任?
(A)股東會普通決議
(B)股東會特別決議
(C)董事會普通決議
(D)經理人不可兼任其他營利事業經理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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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王辰方】評論

公司法第32條:「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

胖胖】評論

公司法第32條:競業禁止之義務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但經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方式同意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9條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mp951753】評論

第 32 條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但經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方式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