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甲夫、乙妻於民國 95 年結婚,甲、乙依法約定採夫妻分別財產制,甲、乙未育有子女。設乙於民國 102 年 2 月間死亡時,乙父丙,乙母丁仍活著。乙留有財產為 1,500 萬元存款,及 700 萬元之債務。甲之特留分為何?
(A) 100 萬元
(B) 200 萬元
(C) 300 萬元
(D) 40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7013
統計:A(7),B(258),C(9),D(111),E(0)

用户評論

【用戶】happyandsad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用戶】pooh202077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有點不懂 為什麼要乘兩次二分之一呢?

【用戶】kater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應繼分1/2特留分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