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因酒醉駕車被移送法辦,檢察官對甲為緩起訴處分,則下列情形何者不正確?
(A)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之猶豫期間為一至三年
(B)檢察官得命甲配合地方法院檢察署酒醉不駕車之宣導活動
(C)在緩起訴期間內,追訴權時效不停止進行
(D)緩起訴撤銷後,檢察官應繼續偵查或起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81417
統計:A(122),B(57),C(1169),D(14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緊急搜索之要件及事後審查制度、起訴、第一編 法例

用户評論

藍士奇】評論

C 253-1-II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Joy Liu】評論

道歉,悔過書

月兒】評論

(o)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之猶豫期間為一至三年 -------------------------------------刑訴§253-1Ⅰ.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Ⅱ.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Ⅲ.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