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龜】評論
刑訴法第 379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一○、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一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一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一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一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飛雲覆月】評論
第37條(自訴人得委任代理人者) 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前項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
【Minnie Min】評論
比較一下46 刑事訴訟,下列何種情形,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並非當然違背法令? (A)應行合議審判之案件未合議審判 (B)言詞辯論終結後;法院隔 1 個月才宣判 (C)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未迴避 (D)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法院逕行一造辯論,判處罰金公職◆刑事訴訟法- 103年身障特考五等考試 錄事 刑事訴訟法大意#16953答案:B線上測驗: http:///item-46+%E5%88%91%E4%BA%8B%E8%A8%B4%E8%A8%9F%EF%BC%8C%E4%B8%8B%E5%88%97%E4%BD%95%E7%A8%AE%E6%83%85%E5%BD%A2%EF%BC%8C%E7%AC%AC%E4%B8%80%E5%AF%A9%E6%B3%95%E9%99%A2%E4%B9%8B%E5%88%A4%E6%B1%BA%E4%B8%A6%E9%9D%9E%E7%95%B6%E7%84%B6%E9%81%95%E8%83%8C%E6%B3%95%E4%BB%A4%EF%BC%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