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那一個不是得停止審判之原因?
(A)法官有偏頗之虞
(B)被告犯他罪已經起訴而應受重刑判決,本罪科刑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
(C)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起訴
(D)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起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25213
統計:A(367),B(143),C(26),D(5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羈押之延長

用户評論

龜龜】評論

刑訴法第 295 條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刑訴法第 296 條被告犯有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法院認為本罪科刑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於他罪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刑訴法第 297 條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

呂品靜】評論

(A)選項第 18 條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一、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第 22 條推事被聲請迴避者,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十八條第二款為理由者外,應即停止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