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宇仁
【年級】小三下
【評論內容】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19條存簿儲金,每一人或每一團體僅得為一戶。存簿儲金,儲戶計息之最高存款限額,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由交通部會同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超過限額之數,不給利息。前項限制,於政府機關、自治團體或公益法人,不適用之。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20條存簿儲金之利息,應免一切稅捐。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21條國內匯兌及國際匯兌,分為票匯及電匯二種。郵政匯兌除電匯外,應以郵政匯票或郵政禮券為憑。郵政匯票及郵政禮券應記載事項,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交通部核定。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22條郵政匯票受款人之兌領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