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lala Lin】評論
國籍法第 二十 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 (里)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縣(市) ↓內政部 村里長↓鄉鎮市區公所直轄市↓行政院 鄉鎮市↓縣政府民選立委↓立法院
【慈悲喜捨】評論
1.立法委員-立法院 2.直轄市民選公職人員-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