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常任文官為「職位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剝奪(公務人員保障法§9參照),所以依法律還是可以免職跟撤職。
【294】評論
「撤職」係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種類之一種,而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同法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丁等係「免職」。二者皆會造成公務員身分之消滅。by天秤座法律網
【937 Joy】評論
公務人員之身分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剝奪。基於身分之請求權,其保障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