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教師法第30條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分級如下: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兩級。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縣 (市) 、省 (市)及中央三級。第31條 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申訴及再申訴二級。教師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服申訴決定者亦同。
【fighting】評論
第 31 條 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申訴及再申訴二級。 教師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服申訴 決定者亦同。
【陳雲橋】評論
申再申~不能告~不能救
【@@】評論
我想可能是應該是單純申訴分兩級:申訴-再申訴(如有錯誤請告知感謝~~)但救濟可以:1.訴願-行政訴訟2.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3.申訴-訴願-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