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瓜】評論
根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民國102年07月12日)第 10 條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內容規定和《各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民國99年07月15日)第6條(升國小、國中)第8條(升高中)所規定的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兩個法規的內容有出入,大家要注意一下
【Melissa Huang】評論
感謝各位前輩分享,將各大重點及答案選項整理如下:《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第10條設有職業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應於學生就讀第一年辦理職能評估(B)前項學生於畢業前二年,學校應結合勞工主管機關,加強其職業教育、就業技能養成及未來擬就業職場實習。(A)第一項學生於畢業前一年仍無法依其學習紀錄、行為觀察與晤談結果,判斷其職業方向及適合之職場者,應由學校轉介至勞工主管機關辦理職業輔導評量。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第6條學生進入國民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國小部、國民中學或特殊教育學校國中部之轉銜,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應依第四條規定於(C)安置前一個月召開轉銜會...
【我不知道我素隨】評論
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好像可以不衝突(當初覺得這項規定很奇怪有特別去問)我知道的有些學校是新生依法先訂定IEP(類似草案概念),等開學後召開IEP會議再依照會議討論結果修正IEP,期末再次檢討(期末還有IEP會議),再修正一次。
【大道寺知世】評論
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好像可以不衝突(當初覺得這項規定很奇怪有特別去問)我知道的有些學校是新生依法先訂定IEP(類似草案概念),等開學後召開IEP會議再依照會議討論結果修正IEP,期末再次檢討(期末還有IEP會議),再修正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