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yian Chen】評論
按行政罰法第24條第3項規定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Yen Long Lee】評論
行政罰法§24 III
【Zhli Lin】評論
整理筆記 比較1. 行政罰 如以裁處拘留者 不再受罰緩之處罰2.行政執行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不因管收而免除
【OA OA】評論
行政罰法§24: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行政罰法§31Ⅱ: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法定罰鍰額相同者,依前項規定定其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