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ngs Hung】評論
1.身體虐待:有責任照顧兒童及少年福祉者,本人或准許他人施加於兒童身體,或應注意而未注意,導致兒童受傷、死亡、外型損毀或任何身體功能毀壞者。2.疏忽:(1)因為無知、有意或無意的忽視而致照顧不當,使兒童的身心受到傷害或可能受到傷害,稱為「疏忽」。 (2)疏忽包括「該作而沒有作的」:例如沒有提供足夠的食物、衣服、住所、醫療照顧、義務教育及社交的機會。(3)「不該作卻作了」:例如利用兒童行乞、犯罪、參與妨害身心健康的活動、提供有礙身心健康的影片或出版物、出入不正當場所、縱容其養成抽煙、藥癮等不良習性。
【詹蘭菊】評論
為什麼不是a呢?
【小猴小猴】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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