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Ping Li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
【用戶】Feng Chun Liu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第 298 條 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 前項通知,非經受讓人之同意,不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