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評論
名 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4.12.16修正之第 33-2 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 90-2 條第1 項自公布後三年施行;第 90-2 條第 2項自公布後五年施行。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第 61 條 安置期間,非為貫徹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不得使其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兒童及少年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應由社會工作人員陪同,並保護其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