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住所設於臺南市,乙住所設於基隆市。甲以乙於民國 100 年 3 月間,在臺中市無故毆傷伊,致伊受有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一百萬元之損害,故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乙賠償上開醫療費用。乙則以:伊不認識甲,且伊未曾到過臺中,不可能在臺中毆傷甲;又伊住所設於基隆市,本件訴訟縱如甲所主張,甲亦應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起訴,始為適法等語,資為抗辯。試問:乙之抗辯,有無理由?本件訴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有無管轄權?(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05914
統計:A(24),B(151),C(96),D(4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完形治療法VS現實治療法、個人中心治療、完形治療法

用户評論

【用戶】Annie Chen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實驗確實是完形沒錯,我想(B)應該是錯在並沒有在晤談前先設計好,"實驗是透過治療者與當事人間的交互作用而產生...治療歷程本身就是一系列的實驗組成。"而"練習"才是現成的技術唷!

【用戶】Ivy Shiue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那B應該屬於哪個學派會做的呢?

【用戶】hoyto2008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目前應該是沒有任何一個學派在晤談與建立關係之前,就已經先設計好各種實驗的學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