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021.加暴行於人,致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其法定罰為三日以下之拘留或新台幣 一萬八千元以下之罰鍰,請問該案應移由下列何者裁處之?
(A)警察分局
(B)警察局
(C)法院簡易庭
(D)法院普通庭。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26593
統計:A(34),B(7),C(669),D(12),E(0)

用户評論

一定成功】評論

第36條(簡易庭及普通庭之設置)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視警察轄區及實際需要,分設簡易庭及普通庭。 第37條(簡易庭及普通庭之組織)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以下簡稱簡易庭),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普通庭(以下簡稱普通庭),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第38條(與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相牽連之管轄)  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

老天爺眷顧努力的人】評論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1項: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三、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四、單獨宣告沒入者。五、認為對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