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成功】評論
第36條(簡易庭及普通庭之設置)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視警察轄區及實際需要,分設簡易庭及普通庭。 第37條(簡易庭及普通庭之組織)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以下簡稱簡易庭),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普通庭(以下簡稱普通庭),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第38條(與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相牽連之管轄) 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
【老天爺眷顧努力的人】評論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1項: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三、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四、單獨宣告沒入者。五、認為對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