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寂寞行星】評論
第 25 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復審程序:公務人員對於服.....看完整詳解
【臭小子】評論
行政處分大多比較嚴重,具懲戒性質如司法性質。光譜的另一端為懲處,走的就是比教輕微的申訴(向原機關)>再申訴(保訓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