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exis Kuo】評論
第 57 條(鄉(鎮、市)公所之首長及一級主管)鄉 (鎮、市) 公所置鄉 (鎮、市) 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 (鎮、市) ,綜理鄉 (鎮、市) 政,由鄉 (鎮、市) 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aqua7226】評論
C也不能說他錯吧 難道不用有鄉民資格!?
【阿斯拉】評論
讓人想出草的規定
【Mac Chen】評論
我覺得這題目有爭議....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