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3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主張丙物為甲所有,遭乙無權占有,為此本於所有人地位,聲明求為判決命乙返還丙物予甲云云,下列何者之敘述正確?
(A)在乙為本案言詞辯論前,依據辯論主義,甲得任意撤回起訴
(B)乙已為本案言詞辯論者,甲之撤回起訴應得乙之同意
(C)基於公益維護層面之訴訟經濟之要求,法院已為本案判決者,縱得乙之同意,甲亦不得撤回起訴
(D)訴經甲合法撤回者,一律視同甲自始未起訴,所以其均得再行起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27451
統計:A(6),B(32),C(4),D(3),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欣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262條第1項:被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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