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違反規定報導或記載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法定罰為新臺幣多少元罰鍰?
(A)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B)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C)12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
(D)6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87895
統計:A(124),B(383),C(116),D(564),E(0)

用户評論

【用戶】^^Q..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第人口販運防制法二十二條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二、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前項但書規定,於人口販運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者,不適用之。第三十八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該條所定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之。但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必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