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EMY65】評論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4 條規定地價後,每三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平均地權條例 第 15 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031304025 號令修正發布第 4、7、13 條條文❈須注意委員人數有修正)本會置委員【十五人或十六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小法(已上榜)】評論
以修法平均地權條例 第 14 條 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n4687102】評論
調查地價的頻率有點煩人,我整理一下:調查地價土150平權15土徵30重點關鍵字近二年市價收益價格標準地價近一年買賣價格收益價格規定地價每六個月提交地評會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評論
以修法平均地權條例 第 14 條 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