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甲於 111 年 5 月 15 日繳納 111 年房屋稅,嗣發現稅捐稽徵機關適用稅率錯誤,致溢繳稅款,其得自繳納之日起幾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A)5年
(B) 10 年
(C) 15 年
(D)無期限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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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丸子柴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依稅捐稽徵法28條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