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采芹】評論
(B) 幼兒園人數 100 人以下,護理員可用"特約"方式"兼任"一般的幼兒園:60人以下,特約或兼任1名 61~200人,特約或兼任或專任1名 201以上,專任1名附設的幼兒園:可用健康中心護理人員"兼任" 題意寫說,可用"特約"方式"兼任",可能是錯在...1.一般幼兒園,若以"特約"的方式,就不是"兼任"(身分只能二選一)2.若是附幼的狀況,是"兼任",就不是"特約"(身分只能二選一) 會不會是這樣呢?
【相信自己】評論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18 條:幼兒園應置廚工。
【Hsin-ting Ho】評論
(A)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含括的範圍包社區互助方式 (B) 幼兒園人數 100 人以下,護理員可用特約方式兼任 六十一人至二百人者,應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護理人員(C) 為確保食品可口, 幼兒園的廚工可以特約方式聘用兼任 人員 幼兒園應置廚工。(D) 提供幼兒教育和照顧的服務機構 ,分別為托兒所和幼園 「幼托整合」已於101年1月1日起上路,「幼稚園」與「托兒所」全數改制整合為「幼兒園」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