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政府應建立幾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以針對發展遲緩的兒童,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尌學及家庭支持等方面之特殊照顧?
(A)三歲
(B)六歲
(C)七歲
(D)八歲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94596
統計:A(1361),B(3316),C(91),D(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分類、兒童虐待的類型、全體殘障兒童教育法案&障礙者教育法案

用户評論

許全安】評論

第 31 條 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 ,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方面之特殊照顧。

謝佳芸】評論

1. 這題考的是幾歲"以下"進行早療所以是答案應為"6歲"以下2. 開始早療是2歲"開始":第 23 條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 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susan】評論

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