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張天才雄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66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分配之國稅、直轄市及縣(市)稅,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第67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收入及支出,應依本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地方稅之範圍及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地方政府規費之範圍及課徵原則,依規費法之規定;其未經法律規定者,須經各該立法機關之決議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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