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倫堤拿 已上榜 一般行政】評論
統治高權行政:統治高權行政為國家單方面以拘束力的規制措施達成公共目的的各種行政行為, 此類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如建照申請准駁、取締違規、科處罰鍰、課稅處分等屬之。單純高權行政:為國家居於統治權主體地位,依據公法做成行政行為,但不運用強制、命令之手段, 而採給付、服務、救濟、照顧、救助、保護等不具有拘束力、強制力之手段達成公共目的, 如資訊提供、指導、締結行政契約、設置公營造物、建設公共設施等屬之。國庫行政:私經濟行政又稱國庫行政,為國家以私人之地位,不居於公權力主體地位,並以私法的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