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證券交易法上有關私募有價證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普通公司債的私募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
(B)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與特定人選擇之方式應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C)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等之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 35 人
(D)上市或上櫃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自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三年後,即當然可以上市上櫃交易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曾凱琳】評論

第 43-6 條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對左列之人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不受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及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 項至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 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 三、該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普通公司債之私募,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四百,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