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依行政執行法第41條得請求特別損失之補償,下列有關敘述何者錯誤?
(A)請求人或其代理人應以書面載明法定相關事項,並於簽名或蓋章後,向執行機關提出
(B)執行機關對於特別損失補償之請求,應於收到請求書後3個月內決定之
(C)執行機關為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明補償之金額,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出據具領
(D)執行機關為不予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43243
統計:A(26),B(357),C(30),D(6),E(0)

用户評論

【用戶】Timon Yu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執行機關對於特別損失補償之請求,應於收到請求書後三十日內決定之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28 依行政執行法第41條得請求特別損失之補償,下列有關敘述何者錯誤?(A)請求人或其代理人應以書面載明法定相關事項,並於簽名或蓋章後,向執行機關提出(B)執行機關對於特別損失補償之請求,應於收到請求書後3個月內決定之(C)執行機關為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明補償之金額,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出據具領(D)執行機關為不予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修改成為28 依行政執行法第41條得請求特別損失之補償,下列有關敘述何者錯誤? (A)請求人或其代理人應以書面載明法定相關事項,並於簽名或蓋章後,向執行機關提出 (B)執行機關對於特別損失補償之請求,應於收到請求書後3個月內決定之 (C)執行機關為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明補償之金額,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出據具領 (D)執行機關為不予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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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在施行細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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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執行機關對於特別損失補償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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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28 依行政執行法第41條得請求特別損失之補償,下列有關敘述何者錯誤?(A)請求人或其代理人應以書面載明法定相關事項,並於簽名或蓋章後,向執行機關提出(B)執行機關對於特別損失補償之請求,應於收到請求書後3個月內決定之(C)執行機關為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明補償之金額,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出據具領(D)執行機關為不予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修改成為28 依行政執行法第41條得請求特別損失之補償,下列有關敘述何者錯誤? (A)請求人或其代理人應以書面載明法定相關事項,並於簽名或蓋章後,向執行機關提出 (B)執行機關對於特別損失補償之請求,應於收到請求書後3個月內決定之 (C)執行機關為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明補償之金額,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出據具領 (D)執行機關為不予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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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在施行細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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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B)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6&flno=41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41 條I.執行機關對於特別損失補償之請求,應於收到請求書後30日內決定之。II.執行機關為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明補償之金額,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出據具領;為不予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41行政執行法 第 41 條I.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II.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III.對於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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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28 依行政執行法第41條得請求特別損失之補償,下列有關敘述何者錯誤?(A)請求人或其代理人應以書面載明法定相關事項,並於簽名或蓋章後,向執行機關提出(B)執行機關對於特別損失補償之請求,應於收到請求書後3個月內決定之(C)執行機關為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明補償之金額,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出據具領(D)執行機關為不予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修改成為28 依行政執行法第41條得請求特別損失之補償,下列有關敘述何者錯誤? (A)請求人或其代理人應以書面載明法定相關事項,並於簽名或蓋章後,向執行機關提出 (B)執行機關對於特別損失補償之請求,應於收到請求書後3個月內決定之 (C)執行機關為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明補償之金額,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出據具領 (D)執行機關為不予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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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B)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6&flno=41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41 條I. 執行機關對於特別損失補償之請求,應於收到請求書後30日內決定之。II. 執行機關為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明補償之金額,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出據具領;為不予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41行政執行法 第 41 條I.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II.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III. 對於執行...